根据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卫生厅《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》(浙价费[2007]345号)文件精神,我单位从2008年3月7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。新收费标准如下:
|
编码
|
项目名称
|
项目内涵
|
除外内容
|
计价单位
|
价格
|
备注
|
|
11040000100
|
院前急救费
|
指入院前的120急救或现场急救,含诊查、治疗、监护、护理、氧气、材料费等
|
心肺复苏抢救、大出血抢救
|
人次
|
150
|
限于危重病人的现场抢救(包括脏器功能衰竭、外伤、烧伤、中毒、窒息休克等),除救护车费外,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
|
|
11040000101
|
院前急救费(一般病人)
|
指入院前的121急救或现场急救,含诊查、治疗、监护、护理、氧气、材料费等
|
心肺复苏抢救、大出血抢救
|
人次
|
50
|
除救护车费外,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
|
|
110600001
|
救护车费
|
含来回里程;不含120急救费
|
|
公里
|
2
|
起步价10元(3公里内),3公里以外部分2元\公里
|
监督电话:88733013